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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书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016号罪犯李书,女,1973年7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1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39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52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19年5月22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李书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