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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飞飞、王菊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飞飞,王菊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飞飞,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菊香,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上诉人杨飞飞因与被上诉人王菊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豫0825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飞飞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飞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飞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杨飞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成功审 判 员 王 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