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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戴红英、刘东娣等与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公路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红英,刘东娣,张妮珍,张妮娟,张某甲,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公路局,龙川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373号原告:戴红英(系受害人张某的妻子),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原告:刘东娣(系受害人张某的母亲),女,194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妮珍(系受害人张某的长女),女,199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妮娟(系受害人张某的次女),女,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甲(系受害人张某的儿子),男,200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戴红英(原告张某甲的母亲,即本案原告)。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泽鸿,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梅坤,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被告: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公路局,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68号。法定代表人:魏初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明添,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碧兰,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川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法定代表人:杨群,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荣银,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惠秋,该局股长。原告戴红英、刘东娣、张妮珍、张妮娟、张某甲与被告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公路局、龙川县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戴红英、刘东娣、张妮珍、张妮娟、张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红英、刘东娣、张妮珍、张妮娟、张某甲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相关损害赔偿问题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红英、刘东娣、张妮珍、张妮娟、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五原告共同负担(己履行)。审 判 员 李旭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刁巧琳书 记 员 傅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