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孙寿与李留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孙寿,李留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307号原告:刘孙寿,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云,男,鸿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留清,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原告刘孙寿与被告李留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孙寿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孙寿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孙寿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刘孙寿负担。审判员 温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倩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