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与被告杨豹李福耀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杨豹,李福耀,李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434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碛塄被告杨豹,男,汉族,1972年05月05日出生,住府谷县三道沟乡。被告李福耀,男,汉族,1989年09月09日出生,住府谷县碛塄乡。被告李林,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府谷县三道沟乡。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碛塄分理处与被告杨豹,李福耀,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