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舒金狗与章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金狗,章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049号原告:舒金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章地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舒金狗与被告章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舒金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金狗撤回对被告章地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舒金狗负担。审判员 丁太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志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