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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德容与成都融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百德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容,成都融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百德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453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容。被执行人成都融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建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百德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友,总经理。黄德容与成都融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百德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00元以及向黄德容返还川H***33别克君威车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川H***33的车辆并对车辆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黄德容名下车牌号为川H***33的车辆;二、发现该车时对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