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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志洪与李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洪,李树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521号原告:李志洪,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树森,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洪与被告李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洪负担。审判员  李培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