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刑更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光耀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光耀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55号罪犯朱光耀,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海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1)嘉海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光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七年。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张鹏,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王某、张某2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朱某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某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朱某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光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2016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光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光耀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光耀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