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开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开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1号罪犯谢开发,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辰溪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麻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谢开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3)怀中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谢开发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5日止。2014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怀中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谢开发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罪犯谢开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谢开发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假释,并提交了罪犯谢开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罪犯谢开发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112.6分。本次交来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缴款书、辰溪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开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承诺履行而未履行,两次减刑加本次共缴纳极少部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开发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