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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玲、韩静与陈曦中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玲,韩静,陈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349号申请人韩玲,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韩静,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陈曦中,1972,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韩静、韩玲与被执行人陈曦中(2016)内0104执349号支付令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督1号民支付令,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