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太前与杨维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前,杨维礼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396号原告:陈太前,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陈太前之子),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被告:杨维礼,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会计,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太前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太前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579.5元,由原告陈太前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