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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太前与杨维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前,杨维礼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396号原告:陈太前,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陈太前之子),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被告:杨维礼,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会计,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太前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太前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579.5元,由原告陈太前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