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敏,肖全会,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民族街。法定代表人,朱克治,系务川自治县信合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敏,男,1990年7月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桐木村。被执行人肖全会,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岩湾村。被执行人李明,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岩湾村。本院在执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敏、肖全会、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敏、肖全会、李明与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张敏在2017年8月30日之前结清利息、罚款,以后按时还本付息。现张敏已经支付贰万元给信用社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704元,现在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1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果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的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