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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阿尾黑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尾黑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6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尾黑拉,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彝族,文盲,家住四川省普格县。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楼英飞,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尾黑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尾黑拉及其辩护人楼英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阿尾黑拉多次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村口附近将毒品海洛因卖给违法行为人土比子惹、阿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2、同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3、同年8月28日中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4、同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5、同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阿某。指控认为,被告人阿尾黑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阿尾黑拉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尾黑拉系初犯。涉案毒品均已吸食,纯度和数量无法确定,请求对被告人阿尾黑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阿尾黑拉多次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村口附近将毒品海洛因卖给违法行为人土比子惹、阿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2、同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3、同年8月28日中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4、同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5、同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阿尾黑拉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路口,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土比子惹、阿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曲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5日、10日、12日,其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村口分别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四次向“胖子”(手机号码为183××××8965)购买毒品用于吸食。2016年9月14日下午1点多,其接到“胖子”电话,当时没有接起来。后来其打回去,“胖子”约其在殿前村的路上见面。其过去后便被公安机关抓到了。其手机号码为182××××8267。2、证人阿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殿前村砖瓦厂打工。2016年9月11日上午,其在殿前村前面水泥路靠立交桥下面的三叉路口,向一个胖胖的男子买了20元钱的海洛因。2016年9月14日中午,其和同事土比子惹一起各出50元(土比子惹垫付)向“胖子”买了100元钱的海洛因。其原来不认识“胖子”,之前听人说在殿前村村口前面水泥路靠立交桥下面的三叉路口有老乡在卖毒品,看到有人买了之后,其就走过去和这个胖子说话,听他口音是其老乡,其就知道他就是卖毒品的人了。第一次20元的毒品其是一个人吸食的,吸的地方是其上班的窑里面,第二次是和土比子惹一起吸的,吸的地点是殿前村村口前面的立交桥桥墩下面。3、证人土比子惹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中旬,其听老乡“耳格”说在义乌有一个老乡在卖毒品,联系号码是183××××8965。同年8月底,其就打电话给这个卖毒品的老乡,后在殿前村前面水泥路尽头的三叉路口向他购买了50元钱的海洛因。隔了一天的下午四点钟左右,其又打电话联系这个老乡向他购买了50元钱的海洛因。第三次是隔了一天的中午,其又打电话联系这个老乡向他购买了50元钱的海洛因。第四次又是隔了一天的中午,其又打电话联系这个老乡向他购买了50元钱的海洛因。2016年9月14日中午,其又想吸毒了,因为其电话欠费停机,其就走路去殿前村村口的三叉路口去看看卖海洛因的老乡在不在,路上碰到同事阿某,后每人各出50元钱向这个老乡购买了海洛因。其一般都是向这个老乡购买海洛因的时候才会给他打电话的。其买的毒品都是自己一个人吸的,最后一次是和阿某一起吸的,吸毒地点都是在殿前村立交桥下面的桥墩处。其手机号码为159××××1497。4、被告人阿尾黑拉的供述,证明183××××8965是其手机号码。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检测,证人曲某、土比子惹、阿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6、手机基本资料,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阿尾黑拉(手机号码183××××8965)与土比子惹(手机号码159××××1497)在2016年8月23日、8月24日、8月26日、8月28日、8月29日均有多次通话记录,与曲某(手机号码为182××××8267)在2016年9月5日、9月10日、9月12日、9月14日均有多次通话记录。7、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曲某、土比子惹、阿某辨认,被告人阿尾黑拉就是卖毒品的人。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证人曲某、土比子惹、阿某辨认出购买毒品及吸毒地点。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证人曲某、阿某、土比子惹及被告人阿尾黑拉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10、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阿尾黑拉的身份情况及归案经过。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尾黑拉无视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阿尾黑拉贩卖毒品的事实,有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阿尾黑拉未贩卖毒品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尾黑拉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尾黑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