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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与重庆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涂仁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涂仁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76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永兴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458746。负责人:余志华,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涂仁斌,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6,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23827。法定代表人:张东武。被告:重庆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67号29-6-1,工商注册号500901000012005。法定代表人: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周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