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田长顺与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顺,宋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541号原告:田长顺,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星,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群,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丽,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田长顺与被告宋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田长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长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145元),由原告田长顺负担。审判员  魏惜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