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宁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宁泰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58号申请人:河南宁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国林,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飞,总经理。河南宁泰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郑州仲裁委在受理申请人河南宁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将(2017)郑仲案保字第(0226)号财产保全函提交我院,申请人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77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宁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