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79江苏国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和长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国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长和长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邱菊,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长和长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张元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国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长和长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通长和长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066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通长和长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