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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倪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倪某1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311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倪某1,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倪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未成年女孩倪某2由王某抚养,倪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倪某1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某与倪某1于2013年11月18日举办婚礼,至今未领取结婚证,2014年11月18日生育女孩倪某2。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倪某1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倪某1于2013年11月1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11月18日生育女孩倪某2。现双方已分居,倪某2与王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倪某2与王某共同生活有利于倪某2生活、学习及健康成长,王某要求抚养倪某2,倪某1给付抚养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因倪某1无固定收入,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酌定倪某1每月给付抚养费为400.00元。综上所述,王某要求直接抚养倪某2,倪某1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某与倪某1的未成年女孩倪某2由王某直接抚养,倪某1每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400.00元,自2017年5月起至倪某2年满十八周岁且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安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