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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潘彦彬、吴付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彦彬,吴付成,刘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12号申请人:潘彦彬,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吴付成,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刘巍,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潘彦彬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付成、刘巍银行存款共计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担保人潘国志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中段棉纺织厂家属院6号楼东3单元1层109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房产所有权证:驻房权证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彦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付成、刘巍银行存款共计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潘国志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中段棉纺织厂家属院6号楼东3单元1层109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驻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向军审 判 员  李永生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