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吴国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12刑更44号罪犯吴国勋,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5日作出(2012)州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同年5月18日,执行机关以该犯系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罪犯,省监狱管理局在审核该犯材料后认为不宜假释,故决定撤回对该犯的假释材料。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罪犯吴国勋假释材料,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年怀化监狱假字第15号吴国勋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退回湖南省怀化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