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行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与奉节县钢厂坪煤矿其他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奉节县钢厂坪煤矿,姜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行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663579615K。法定代表人王志清,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奉节县钢厂坪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黄晶村,组织机构代码:76593528-4。负责人马黎明,矿长。一审第三人姜孝生,男,生于1956年3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再审申请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因奉节县钢厂坪煤矿诉该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行初字第000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撤回再审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准许奉节县社会保险局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陈克梅审判员 程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绍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