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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吉红军诉被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王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红军,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王帅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489号原告:吉红军,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靳玉明,曲沃县杨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409152103740。被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798292371W。住所地:曲沃县城西大运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国家,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曲沃县城镇居民。被告:王帅,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吉红军诉被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琪公司)、王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玉明,被告泰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国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红军诉称:2015年6月4日,原告在被告泰琪公司购买一台雷沃谷神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价款8万元,当时支付5万元,由石瑞鑫担保在被告王帅处借款3万元支付了剩余收割机款。被告泰琪公司、王帅未给原告提供任何手续(发票、合格证、说明书)。原告将收割机开回后,工作时发现发动机散热功能不行,最高温度达到112度,无法正常工作。被告泰琪公司联系保修人员更换了水箱后,仍无法正常工作,多次找二被告要求退车,但一直协商未果。故具状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8万元购车款,原告退回收割机,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被告泰琪公司辩称:车辆买卖双方为原告与被告泰琪公司,与王帅个人无关;本案为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原告吉红军在被告泰琪公司购买一台雷沃谷神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价款8万元,当时支付5万元,由石瑞鑫担保在被告王帅处借款3万元支付了剩余收割机款。石瑞鑫出庭作证,证明他陪同原告去购买的收割机,当时收割机的发动机缺机油,没有机油标尺,也未看见给合格证和发票。被告泰琪公司认为,发动机缺机油不能说明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石瑞鑫是原告借被告王帅3万元的担保人,其证词不能采信。原告吉红军将收割机开回即开始收割小麦,收割过程中出现发动机温度过热情况。证人李学杰、杨红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的收割机在2015年给他们家收小麦时出现发动机高温情况,但二证人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写的是2016年,二证人又改称两年都出现发动机高温情况。石刘成出庭作证,证明2015年原告在给他家收割小麦时出现发动机高温,用他手机联系公司维修,几小时后公司来人更换了水箱,几天后吉红军父亲到他家说机子还是有问题。原告还提供一份视频资料,由石跃进拍摄,石跃进证明拍摄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地点在被告泰琪公司王建国办公室,在场人有王建国、石瑞鑫、原告吉红军和他。视频中只能看到王建国的画面,看不到其他人。被告对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王建国在视频中未承认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只是说收割机有问题可以找维修站,王建国还提到原告欠款的事,是2017年元月期间,王帅起诉吉红军欠款的事,原告才来找的王建国提出收割机质量问题,已近两年,超过诉讼时效。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时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庭审时原、被告均认可本案应为产品责任纠纷。原告购买被告泰琪公司的收割机时间为2015年6月份,当年使用过程中,出现发动机高温,公司方面派人更换了水箱,原告称还存在发动机高温情况,到2017年3月29日原告等人找王建国,近二十二个月,原告未提供此间向被告泰琪公司提出质量问题主张的证据,故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吉红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吉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