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兴峰与李彦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峰,李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杜兴峰,男,汉族,1965年5月2日生,住德惠市边岗乡双城村高家窝铺屯*组。被执行人李彦梅,女,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德惠市边岗乡双城村*组。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兴峰与被执行人李彦梅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吉018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和解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