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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兴峰与李彦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峰,李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杜兴峰,男,汉族,1965年5月2日生,住德惠市边岗乡双城村高家窝铺屯*组。被执行人李彦梅,女,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德惠市边岗乡双城村*组。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兴峰与被执行人李彦梅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吉018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和解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