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5773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某某以与原告共同做生意为由,通过社交软件骗取原告的信任,并分两次向原告借款数目共计15000元(人民币,下同),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还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一起做海鲜生意,原告同意并借款给被告。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10000元,2015年4月30日通过案外人(蒋某)的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5000元,两次借款数目共计15000元,上述款项均转账至被告提供银行账号62×××87。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为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后原告于2017年2月26日在东莞长安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还钱,并将被告带至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现被告仍未偿还欠款,原告不能和被告取得联系。遂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分两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本院通过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电话录音及原告当庭陈述,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在此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中,被告也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内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止,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15000元的诉请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