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辉、唯可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唯可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赵辉,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唯可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104国道东5号。法定代表人:陈宗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辉与被执行人唯可得(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我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等共计25443.2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股权登记信息,有一辆小汽车,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车辆手续。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被我院其他案件拍卖流拍后已抵账给债权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