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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红波与被执行人周综纺、罗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波,周综纺,罗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波,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综纺,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盈,系被告周综纺之妻,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波与被执行人周综纺、罗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2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综纺、罗盈共同共有名下位于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60号恒大城5、6、7栋608房(权证号:20160053998、20160053999,查封日期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已知有抵押)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谭会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