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与杨显明邹德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杨显明,邹德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8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2栋1、2楼。被告杨显明,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邹德菊,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诉被告杨显明、邹德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视为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洪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