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大军与濮阳隆鑫、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军,濮阳隆鑫,陈媛,黄亭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121号原告:肖大军,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濮阳隆鑫,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媛,女,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黄亭亮,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肖大军诉被告濮阳隆鑫、陈媛、黄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永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阳隆鑫、陈媛、黄亭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大军诉称:濮阳隆鑫、陈媛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6日,被告濮阳隆鑫因家庭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息,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黄亭亮为此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3%计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被告濮阳隆鑫、黄亭亮身份证,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濮阳隆鑫、陈媛系夫妻关系;3、借据一份,证明濮阳隆鑫借原告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约定计息方式、被告黄亭亮担保该笔借款至还清之日的借款事实。被告濮阳隆鑫、陈媛、黄亭亮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濮阳隆鑫、陈媛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6日,被告濮阳隆鑫因家庭资金周转向原告肖大军借款4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息,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黄亭亮为此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还清之日。后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3%计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按月利率2%计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肖大军与被告濮阳隆鑫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濮阳隆鑫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媛与濮阳隆鑫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濮阳隆鑫为家庭资金周转所欠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偿还义务。被告黄亭亮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至还清之日,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原、被告虽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但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阳隆鑫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大军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陈媛、黄亭亮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濮阳隆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