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翠华与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翠华,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徐翠华,女,汉族,1965年8月1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达高国际商业广场3幢3(F)2-1号。法定代表人:赵尉,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翠华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川20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1月25日,权利人徐翠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可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