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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继孝、孔英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继孝,孔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蓉生,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莹雪。被执行人:岳继孝,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7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孔英秀,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住址同上,系岳继孝之妻。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451号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继孝、孔英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岳继孝、孔英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