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继孝、孔英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继孝,孔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蓉生,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莹雪。被执行人:岳继孝,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7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孔英秀,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2日,住址同上,系岳继孝之妻。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451号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继孝、孔英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岳继孝、孔英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