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滕召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召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02号罪犯滕召金,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召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7988.2元。该犯与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滕召金的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滕召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滕召金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34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滕召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滕召金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2.1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狱内月平均消费接近5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消费台帐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召金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狱内消费偏高,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召金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