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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若勇、梁永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若勇,梁永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若勇,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证件号码45250219450915869X。被执行人梁永耀,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证件号码45080319600410491X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李若勇申请梁永耀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03刑初88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被执行人梁永耀应支付申请人李若勇案款35732.0元,承担执行费435.9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573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梁永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代理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