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龙君、方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君,方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513号申请执行人:龙君,女,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方振,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龙君与方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君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方振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方振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龙君案款24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16元,执行费263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龙君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