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9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苏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8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童某某,该支行行长。被告:苏某某,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K497147(7)。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被告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交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少收取为46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 松人民陪审员  汤春娥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哲书 记 员  窦天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