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黎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黎建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639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南名都百花时代广场一楼001-006号商铺、二楼001-042号商铺、三楼(3-8)轴-(3-15)轴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9756791W。负责人:王绵志。委托代理人:钟明鸿,系该行员工。被告:黎建文,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黎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本院(2017)粤0605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也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处理。二、解除对被告黎建文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33号四座2902号房房产(合同号码:1501018832)的查封措施。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6375.78元(原告已预交12751.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75.78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立勋人民陪审员 招小影人民陪审员 童霭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