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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云龙与王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云龙,王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753号原告:范云龙,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浩,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范云龙诉被告王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范云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范云龙负担。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