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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张晓春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张树俊。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张晓春,男,1983年6月23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被执行人张晓春为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