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顺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顺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国市隆达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74号申请人重庆顺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大街555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0724。法定代表人刘险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国市隆达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张乡工业园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663697929。法定代表人张淑平,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顺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国市隆达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顺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重庆顺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渝CAxx**号别克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顺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