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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新成与周新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成,周新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977号原告周新成,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周广云,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周新标,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成与被告周新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