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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与万弟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万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华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诉讼代理人:岳晓云,该公司法务专员。诉讼代理人:何晶晶,该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万弟平,男,32岁,1984年5月11日出生,家住安义县长埠镇。本院在执行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与万弟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万弟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华南城有限公司609400.98元及诉讼费9788.5元,被执行人万弟平人至今未付。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赣0123民初8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弟平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套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弟平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一套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陈立龙人民陪审员  宋千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