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芦锦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天津街。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万明,该公司科员。委托代理人:邹岩峰,该公司科员。被执行人:芦锦清,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锦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作出还款计划,分期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