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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留扣与金善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扣,金善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留扣,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善玉,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留扣与被执行人金善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留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81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隽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