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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忠良、刘海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忠良,刘海燕,观山湖区观山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忠良,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燕,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观山湖区观山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金阳观山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谢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莉,贵州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230312,上诉人金忠良、刘海燕与被上诉人观山湖区观山社区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黔0115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金忠良、刘海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金忠良、刘海燕。审判长  龚国智审判员  符黎音审判员  黄智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冬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