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0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林凡平与韩旭、张万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凡平,韩旭,张万书,张秀梅,李孟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013-2号原告:林凡平,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韩旭,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张万书,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张秀梅,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李孟振,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3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0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韩旭驾驶的鲁XX/XXXXX号拖拉机一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且被告韩旭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XX/XXXXX号拖拉机一辆的扣押、查封。本院认为,被告韩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旭驾驶的鲁XX/XXXXX号拖拉机一辆的扣押、查封。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