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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三江县华兴食品经营部与陈积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江县华兴食品经营部,陈积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312号原告:三江县华兴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雅谷路79号。经营者:梁道远,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陈积对,男,40多岁,汉族,居民,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告三江县华兴食品经营部诉被告陈积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江县华兴食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江县华兴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三江县华兴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罗桃英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