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行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汤俩伟、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袁国金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汤俩伟,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袁国金,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传佺,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廖永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池增国,邱爱东,汤景华,陈建国,陈春俤,陈善佃,张建兵,吕咸文,陈红光,吕优福,郑振武,汤文豪,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1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汤俩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袁国金,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陈传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廖永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池增国,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邱爱东,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景华,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国,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春俤,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善佃,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建兵,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吕咸文,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红光,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吕优福,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振武,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文豪,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林瑞良,厅长。委托代理人贺轶聪,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煌英,上海建维(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法定代表人陈政高,部长。委托代理人王陶,该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巫海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罗若谷,局长。委托代理人原沂,该局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少松,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负责人张定锋,区长。委托代理人翁溯炜,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同兰,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汤俩伟等人因诉被上诉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建厅)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1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的规定,原告所递交的《责令、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对各类无产权房屋进行重新认定房屋补偿面积的情况》系以书信的形式向被告住建厅反映情况并提出相应请求的信访活动,被告住建厅接到原告的该信访请求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告知原告其请求事项系集体土地征迁问题,不属于被告住建厅的职责管辖范围,并告知原告应向国土部门联系,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中“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原告系针对被告住建厅所作出的信访答复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鉴于本案原告对原行政行为不可诉,本院对原告所诉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驳回原告汤俩伟等16人的起诉。上诉人汤俩伟等人不服一审裁定,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主要理由为: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住建厅递交的材料不属于信访范畴,因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与上诉人息息相关,部分上诉人无产权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无产权房屋,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二、上诉人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是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也是该部门负责,故住建厅要上诉人向国土部门联系没有依据。三、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上级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管辖权,下级政府部门存在问题,上级政府部门应当责令督促改正问题。四、部分上诉人房屋因被违法认定成违章建筑而被相关部门强拆,至今无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法院多次判决相关部门强拆违法,这些部门仍不收手,于近期又组织人员强拆,肆意践踏人民权利。把人民正常、合法诉求当做信访处理,损害的是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人民对相关部门的信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被上诉人住建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其主要理由为:一、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但答辩人并非人民政府,而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故上诉人以该条为依据认为答辩人拥有与本案相关的职权没有依据。二、上诉人认为征收人是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答辩人系该单位上级,就认为答辩人具有监管职责也是错误的。上下级部门间的职责并非完全一致。三、上诉人提出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偿工作,但该文件是福州市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里面的内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职责。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时,由国土部门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一并登记、补偿,因此答辩人建议上诉人向国土部门询问。五、上诉人的请求恰好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行为,答辩人按照信访件予以处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正确的。被上诉人住建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其主要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当事人递交的请求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活动,住建厅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告知上诉人其请求事项系集体土地征迁问题,不属于住建厅的职责范围,并告知了上诉人应向国土部门联系,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一审法院在查清前述事实后,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了全部证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且鉴于原行政行为不可诉,对复议行为决定不予审查,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住建部的复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答辩人在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认为住建部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上诉人。因此答辩人的复议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第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向住建厅提出的请求,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都是信访。且对无产权房的认定不属于住建厅的法定职责中。在上诉人提交的市政府会议纪要中规定无产权房的认定由晋安区有关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的。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上诉人的请求事项属于住建厅的法定职责,这最多是一个上下级间的监督关系,是不可诉的。同时,住建厅也已经告知了上诉人对其请求事项的处理意见。最后,一审法院不对行政复议进行审查是正确的。复议决定也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信访性质的认定。一审第三人晋安区人民政府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住建厅提出请求的行为是否属于信访活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住建厅提出请求的具体内容是请求被上诉人住建厅责令、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对各类无产权房屋进行重新认定房屋补偿面积。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住建厅负有处理上诉人所请求事项的职责,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其对相关房屋征收部门的行为不满而向其上级机关住建厅提出的投诉请求。此外,上诉人要求对各类无产权房屋而非针对自己的房屋进行重新认定补偿面积,故对上诉人的请求可以理解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住建厅反映征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普遍问题。综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住建厅提出请求的行为符合《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信访的规定,上诉人对信访答复及其相关的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以代理审判员 蔡陈飞代理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