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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涂书奎非法行医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书奎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书奎,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个体医生。住唐河县,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6年9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书奎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殿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书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涂书奎起诉的理由成立,应当准予撤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李全体审判员  郑亚勤审判员  郜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