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建六与赵安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六,赵安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10号原告:马建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喜龙,镇平县司法局石佛寺法律服务所。被告:赵安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建六与被告赵安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建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同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建六负担。审 判 长 赵 军审 判 员 张 都人民陪审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