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定一与王建刚、聂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一,王建刚,聂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刘定一。被执行人:王建刚。被执行人:聂小伟。本院在执行刘定一与王建刚、聂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定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聂小伟、王建刚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刘定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洪豪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继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